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基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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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ob环球体育
发布时间:2024-04-06 15:42:27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充装单位应当严格自觉规范充装行为,禁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充装单位应当严格自觉规范充装行为,禁止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黑户瓶”(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翻新和报废气瓶。

  首先,气瓶属于特种设备,是压力容器的一个类别,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法律和法规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属于气瓶充装单位,也就是液化气站。而气瓶使用登记由有资质的液化气站统一进行,液化气站以外的个人、单位无法办理。

  气瓶产权统一属于充装单位,可匹配至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实现“一瓶一档一码”,气瓶制造、检验信息可查可追溯,进一步厘清和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气瓶的充装、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报废均由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最大程度消除气瓶安全隐患,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不得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理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第5条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

  对充装非自有产权瓶的气瓶充装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住建部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规程》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检验一次,对设计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4年),超出使用年限的要由气瓶检验机构强制报废。

  2019年1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对气瓶质量安全进行有效准确的追溯,气瓶从设计、制造一直到报废所有环节都纳入监管范围。实行信息化充装以后,老百姓用气更安全、更明白,知道气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了,监管单位也能及时预警,哪个瓶子超期了,哪个瓶子充气充多了,安全风险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消除。

  信息化充装可以打击非法充装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全面建成气瓶信息化追溯平台,所有气瓶充装信息都能有效查询,对于异常充装情况,监管部门将采用技术方法,拉黑异常气瓶,倒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同时,信息化充装实施后,群众用气实现从“一瓶一充”到“瓶换瓶”转变,提高气瓶流转效率,所有充装信息、气瓶信息方便可查,杜绝缺斤少两现象,用气更便利、放心、快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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